上一篇文章提到科技查新有一个现象就是逢查必新,虽然有点恶搞的味道,但是细品,也确实就是这么一回事,原因多种多样,其中查新结论是否具有新颖性的标准较为宽泛是主要原因。
但是对于整个环节的参与者来说,却不一定觉得有何不妥,委托方肯定希望自己提交的材料能够获得正向结论(未见报道、未见文献报道、具备新颖性),最好不要退回来修改,哪怕是“综合未见相同”也不可接受。
各查新机构,也是会从委托方提交的材料中,从提交的三个查新点开始查,如果查新点都存在,要么退回客户重新写查新点,要么查新机构直接帮客户修改查新点,修改后的查新点和已存在的资料有所区别,但是目前对于是否文献具有新颖性的评判标准没有统一,也没人监督,也可以顺利作为一个查新点。
一般如果查出委托方提交的资料查新点,在互联网已经存在,但是有可能是委托方所在单位其他成员发布的,查新机构也会询问委托方和其是否一个团队或者一个集团公司,如果是,结论就会是已经存在,但是可视为本项目文献,不影响本项目的新颖性。所以很多时候,同一个集团不同部门或者同一个项目组(横跨很多单位)提交的查新要求,很多有重复,但是也可以获得新颖性结论。
如果是合作单位发表的文章或者申请了专利,则需要委托方在委托单写明合作单位或者项目组成员,也不会影响本项目获得正向报道(未见报道、未见文献报道、具备新颖性)。
委托方提交的查新点中,如果出现不同文章借鉴过来的原文,查新机构一般都会先指明借鉴的情况,然后给出 综合未见相同 的结论,但是这种情况也较少见,除非委托方不配合修改或者查新机构不会帮其修改。
所以经过这么一系列的操作,拿不到正向报告的极少,也就成就了逢查必新的说话,但是和论文查重,还是有很大区别的,虽然新颖性的判断标准目前比较宽泛,但是并不是没有,所以,和查重还是有很大的区别。只要后面收紧了新颖性的标准,这种情况就会有所好转。